通过调取监控,杨先生发现车辆进入车库时完整无损,取车出库时已损坏,为此,杨先生认为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物业公司需要负责。2月12日,杨先生找到物业公司,物业方承认车辆在其车库内损坏,但拒不赔偿,表示物业只提供车辆场地使用,不具有保管义务,仅能够适当进行补偿。
车主震惊:停车场停一周 百万豪车四周都是“坑”
“太气人了,不仅是划痕,还有凹陷的坑,这明显是恶意损坏。”对于自己的意外遭遇,杨先生十分气愤,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,从2017年开始,他在西城天下小区商住共用的停车场内租赁了一个非固定车位,月租金550元。今年1月22日,由于出差,便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内,没有使用。一周之后取车时,却发现自己爱车惨遭毒手,车身四周多出了几十道划痕,密密麻麻的。
记者在现场看到,受损的是一辆黑色奔驰S320L轿车,其中最严重的刮痕在后备箱盖,整个盖子都是刮痕,凑近仔细看,刮痕处已凹陷下去,感觉是被钝器用力损坏,其余,在车头、车尾、车门处都有不同程度的刮痕。
事后,通过调取多个监控,杨先生发现车辆进入车库时完整无损,取车出库时却损坏,但遗憾的是监控并没有拍摄到是何人所为。随后,杨先生将车辆送到4s店定损,4s店检测后表示需要花费维修费用11166元。对此,杨先生认为,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忽,需要对车辆损坏负责。“我把车停在距离保安不到20米的停车位,这么严重的恶意损坏,居然没有人发现。”
物业回应: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责任
2月12日下午,记者跟随杨先生一同找到物业公司,物业公司项目经理孙女士承认,该车辆确实是在停车场内遭到损坏,但物业不会赔偿。“物业只提供车辆场地使用,不具有保管义务。”孙女士说,在双方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中有进行约定,并在停车场内也张贴告知,对于杨先生的遭遇,物业方仅能够适当减免少额停车费,作为补偿。
然而,减免的费用远远不够维修费用,杨先生并不能接受。对此,物业表示如果对于协商方案不满意,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。
律师说法:双方不构成保管合同 安全保障义务内对车损承担部分赔偿
北京蓝鹏(成都)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表示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365条的规定“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,并返还该物的合同”,奔驰车主只是租了物业公司的车位,并未将奔驰车交付物业公司,物业公司本身也不能控制车辆,双方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。
不过,由于物业公司需提供物业服务,若没有找到具体侵害人,其应在能防范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对车辆毁损承担部分赔偿责任。
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,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,物业对于小区安全承担协助的保障责任和义务,而小区内部的停车,这种一般的不作为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。
停车场一般只是提供的停车位,对车辆的划伤,它不是直接的车辆的一种保管,物管公司一般不承担责任。如果能找到具体的侵害人,就由具体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如果无法找到侵害人,这种划痕原则上也不赔偿。但车辆如果被盗,物业方存在过错,就应该赔偿。